关于第69648437号“会师果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会师果源 69648437

阅读:116282 2024-0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会宁汇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48437号“会师果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3034号“会师源”商标、第37542055号“会吃果源”商标、第37557604号“会吃果源”…

  申请人:会宁汇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48437号“会师果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3034号“会师源”商标、第37542055号“会吃果源”商标、第37557604号“会吃果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在32类别中与申请商标类似,同样含有“会师”相关文字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并未因使用在相关产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驳回,故申请商标也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通过多年的使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消费者心中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并在业内具备相当的影响力,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任何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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