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渼颜空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16050号“渼颜空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87740号图形商标、第13487697号“兆岐 ZHAOQI及图”商标、第19783207号“仟羽色彩及图”商标、第26719526号“Xin Yue H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四注册信息;提出撤三申请的证明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62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61期《商标公告》)。因此,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