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红海开发公司单一股东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68747号《关于第58400222号“The Red S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中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1473号行政裁定书,原告撤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60445号“红海轩 THE RED SEA MENUH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3类水烟休息室服务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