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51089号“报喜鸟SAINT ANGEL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53546号“报喜鸟BAOXI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281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722432号“JINQ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5208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撤销决定书、商标评审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农业机械、喷雾器(机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农业机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农业机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