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双双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51692号“德圣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33066号“德胜堡CASTLE-VICTO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核准转让至沈双双名下,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由同一主体所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