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颜柄亦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对第39367617号“乖萌小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209642号“红色小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57225号“红色小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305713号“红色小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931704号“红色小象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931776号“红色小象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584139号“红色小象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商标档案;
2、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及商标联合使用声明;
3、“红色小象BABY ELEPHANT”百度百科及部分产品照片;
4、荣誉材料;
5、媒体报道材料;
6、广告合同及发票、代言合同、代言照片及合同、合作协议及发票;
7、经销合同及发票;
8、在先商标裁定书、决定书;
9、“乖萌小象”产品销售网页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出于知识产权保护目的。争议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取得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符合《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销售清单及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复印件、产品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日申请注册,2020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液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衣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液、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