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丽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75397号“白小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76377号商标、第25882339号商标、第58297924号商标、第58297924号商标、第582979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三至五在审查阶段,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三至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予以撤销,在果汁等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二者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果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调味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调味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