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50309A号“POP TRADING COMPA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OP TRADING COMPANY G1650309A

阅读:159196 2024-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Pop Trading Company V.O.F.(原申请人:POP TRADEMARKING COMPANY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0309A号“POP TRADING COMP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

  申请人:Pop Trading Company V.O.F.(原申请人:POP TRADEMARKING COMPANY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0309A号“POP TRADING COMP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限定为“成品衣;T恤衫;鞋;帽;披肩;内衣;女内衣;外套;裤子;针织服装;衬衫”,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94663号“P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92086号“鹏扑 P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443139号“熊 P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00665号“IP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321710号“POPGOO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833465号“POP 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948326号“POP&S.W POP TREND OF FASH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6962608号“P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7924810号“POP-FASH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进行转让,转让后申请商标标识与申请人企业名称一致,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六在撤三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后,复审商品为“成品衣;T恤衫;鞋;帽;披肩;内衣;女内衣;外套;裤子;针织服装;衬衫”。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转让给Pop Trading Company V.O.F.,即本案申请人。

  3、引证商标六经我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决定生效后,其指定使用袜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POP”与引证商标一、七至九文字“POP”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T恤衫、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七至九核准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名义相符,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9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50309A号“POP TRADING COMPA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OP TRADING COMPANY G1650309A》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7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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