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501954号“RAS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RASS及图 26501954

阅读:108406 2024-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林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皓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颖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01954号“RAS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6252号决定,于2023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林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皓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颖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01954号“RAS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6252号决定,于2023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吴林颖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采购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网络订单截图及产品图片、域名登记证书打印件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上述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专注于手表、首饰产品,在本行业内深耕多年。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广泛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对外宣传上,进行了广告宣传推广及提供市场经营服务,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版权登记证书、鸥芙科技执照;

  2、域名证书;

  3、产品包装、半成品和成品、生产车间、生产流程卡;

  4、手表、首饰付款回单截图;

  5、户外广告、荣誉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证据在撤销复审中已体现,编号续前):

  6、身份证明文件;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8、购销合同、转账记录;

  9、订单详情、支付凭证;

  10、阿里巴巴批发网上展示图片;

  11、生产及装配车间照片;

  12、被申请人及其法人认知公司信息;

  13、“RASS”商标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核定使用的“手镯(首饰);链(首饰);项链(首饰);戒指(首饰);翡翠”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连续的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手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6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9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1日期间是否在“手镯(首饰);链(首饰);项链(首饰);戒指(首饰);翡翠”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7为申请人许可鸥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许可合同,但单纯的许可系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1、2、5、6、12、13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10、11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4、8中的购销合同及部分转账凭证为被许可人购买首饰、表的证据。证据9中的订单详情未显示复审商标,与其对应的支付凭证难以识别是否为经修改的截图资料。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9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1日期间内在“手镯(首饰);链(首饰);项链(首饰);戒指(首饰);翡翠”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手镯(首饰);链(首饰);项链(首饰);戒指(首饰);翡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2日

本文《关于第26501954号“RAS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RASS及图 265019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741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