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黎燕卿
委托代理人:江西标管家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986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110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了第69798683号图形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店及产品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经艺术化设计的蛋糕图案构成,具有显著性,其注册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可区分服务来源,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