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544331号“张记二火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张记二火锅 59544331

阅读:58650 2024-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杜建 委托代理人:重庆国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伟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2日对第59544331号“张记二火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二火锅”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911799号“二火锅”商标、第22877225号“二火…

  申请人:杜建

  委托代理人:重庆国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伟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2日对第59544331号“张记二火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二火锅”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911799号“二火锅”商标、第22877225号“二火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民事判决中认定,“重庆王记二火锅”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争议商标正在办理转让,受让人为上述民事案件中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或关联人员,其将侵权的招牌变更为“重庆张记二火锅”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1、引证商标一、二信息;2、法院民事判决书;3、申请人“二火锅”宣传报道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争议商标由张景程于2021年9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寄宿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游房屋出租、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帐篷出租、水烟休息室服务、组装式活动房屋出租、可移动建筑物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托儿所服务、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餐具出租、饮料分配机出租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2032年3月13日止。争议商标于2023年3月转让至被申请人黄伟。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等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张记二火锅”与引证商标一、二“二火锅”、“二火锅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托儿所服务、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餐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其余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托儿所服务、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餐具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张景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托儿所服务、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餐具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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