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静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806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0815302号“仲景男子汉”商标、第10815214号“宛西仲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第1816214号“仲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被异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宣传材料;资质证明、荣誉证明;媒体报道;驰名商标批复;引证商标信息等。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答辩理由,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仲景春宝”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 异议人辛建提(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6885号“仲景堂”商标、第12551273号、第27734449号“仲景堂ZHONGJINGTANG及图”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15214号“宛西仲景”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证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二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 (八)项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方式及设计含义理念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具有较强知名度以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采取任何欺骗手段,也并非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行为。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初审公告,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原异议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原异议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被异议商标的文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四、原异议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但其并未对此阐述具体理由,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异议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