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玩美童年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36023号“玩美童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166049号“玩益童年”商标、第40999331号“玩美童品”商标、第24291618号“玩美童声 CHILD'S VOIC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文字组成、视觉效果及设计理念、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对象亦有所不同,相关公众能够加以区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