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萍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亚萍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34885号《关于第3017231号“圣凯 SHENGKA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75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门店图片及商品图片;销售单、托运单、入库单等;网页截图均属于自制证据,证明力较低,不足以证明其显示内容与指定期间的关联性。并且证据销售单、托运单、入库单等;采购单及采购合同并未显示复审商标,领带图片上商标模糊不清,无法识别为复审商标。采购单及采购合同并无合同订立双方签字及盖章,无显示复审商标,亦无其他证据佐证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在案证据存在问题较多。另外,虽被告查明第三人名下仅有复审商标一枚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但在案证据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形下,不能因“仅有一枚商标”当然推定复审商标必然使用。此外,第三人在复审及诉讼阶段均未予答辩、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相关权利。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门店图片及商品图片;销售单、托运单、入库单等;网页截图均属于自制证据,采购单及采购合同并未显示复审商标,领带图片上商标模糊不清,无法识别为复审商标。采购单及采购合同并无合同订立双方签字及盖章,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无其他证据佐证该合同已实际履行。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