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195655号“咱外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咱外婆 59195655

阅读:85041 2024-0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周金涛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4日对第59195655号“咱外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91981号“外婆家”商标、第21267635号“外婆家”…

  申请人: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周金涛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4日对第59195655号“咱外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91981号“外婆家”商标、第21267635号“外婆家”商标、第12043150号“外婆家 GRANDMA'S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外婆家”系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享有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基本相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为餐饮行业服务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混淆。被申请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审计报告;

  2、外婆家部分门店信息及营业执照;

  3、《中国餐饮年鉴2008、2009、2010》节选;

  4、大众点评网页截图;

  5、微博网页截图;

  6、微信文章;

  7、荣誉证书;

  8、浙江省知名商号证书;

  9、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

  10、在先民事判决;

  11、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各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损害被申请人企业字号权。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第21425653号“咱外婆家的菜 WE GRANDMA'S DISH”商标信息;

  2、以“外婆”为构成要素的商标申请情况;

  3、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多次申请上述与“外婆家”近似的商标,经国知局驳回、申请人异议、国知局决定不予注册等程序,仍然恶意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争议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外婆家”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提交的含“外婆”字样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不具有参考性。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商标情况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咱外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部分“外婆家”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外婆家”商标在先注册使用且在餐饮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被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4日

本文《关于第59195655号“咱外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咱外婆 591956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7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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