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635310号“探险骆驼 ADVENTURE CAME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探险骆驼 ADVENTURE CAMEL 39635310

阅读:100327 2024-0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4日对第39635310号“探险骆驼 ADVENTURE CAME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骆驼”“骆驼及图”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

  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4日对第39635310号“探险骆驼 ADVENTURE CAME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骆驼”“骆驼及图”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761955号“CAMELJEANS”商标、第12429738号“骆驼探险”商标、第33446369号“CAMELCROWN”商标、第21742626号“骆驼队”商标、第4512532号“皇家骆驼”商标、第4460345号“骆驼-百年传奇时尚先锋 Since 1913”商标、第4460346号“骆驼-欧陆风情 世界经典”商标、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八、九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可以误导相关公众。申请人对“骆驼图形”作品享有在先版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上述在先权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骆驼图形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并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具有反复抄袭申请人骆驼系列商标的故意,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商标宣传材料及商标相关卷宗;

  2、申请人“骆驼”品牌获得的荣誉;

  3、广告宣传材料;

  4、媒体报道材料;

  5、申请人获得的版权、专利证书;

  6、申请人维权证据;

  7、在先裁定;

  8、申请人骆驼系列商标在睡袋等商品的销售证据;

  9、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3日申请,于2020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现均为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现均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八、九均为申请人所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鞋、鞋商品上。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核定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探险骆驼 ADVENTURE CAMEL”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包含英文“CAMEL”、中文“骆驼”,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相同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获准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三、四,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本案我局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骆驼图形作品差别较大,不构成实质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骆驼图形亦具有较大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非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抢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予以宣告无效,故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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