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美作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阳市南马美作红木家具厂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07日对第42180294号“美作 家居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2941520号“美作•莫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二、申请人“美作•莫奈”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在橱柜、衣柜等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从事相同行业,且名下抢注多件含“美作”两字的商标,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较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
2、第47826643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3、印有“美作•莫奈”标识的手提袋、宣传图片;
4、申请人、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0年11月27日。
2、第42941520号“美作•莫奈”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书柜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0年8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鉴于第42941520号“美作•莫奈”商标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且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之情形。
第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