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泰硕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26381号“泰硕医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635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失禁用垫”等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奶瓶;婴儿用安抚奶嘴”。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422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