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成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修祥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1日对第64356783号“花凤HUA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805312号“花凤 HF FLOWER PHOENI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同业竞争关系,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在先的商标和商号,被申请人还故意申请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进行了反复申请注册,其恶意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干食用菌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鱼籽、鹌鹑蛋罐头、腌豆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于2023年12月6日由申请人转让至江苏花凤禽业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为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引据上述引证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鱼籽、鹌鹑蛋罐头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存在差异,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权。综上,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