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省琳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38472号“纯辣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商品上未对其原料等特点超出一般性能的描述,申请商标属于臆造词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使用在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仅由常见商品的通用名称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