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生东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生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028786号“LEBOLEG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EBOLEGAO”,指定使用于第41类“娱乐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12294号“LEGO及图”、第29422800号“LEGO”、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69258号“LEG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28786号“LEBOLEGA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