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一谦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紫竹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69994号“一谦建设YI QIAN JIAN S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02099号、第16223525号、第18453491号、第11280313号商标标识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存在差异,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