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诸允响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孙宇路
委托代理人:南京臻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3990号“人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3988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孙宇路提供的门店租赁合同及发票、服务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美容院”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驳回诸允响的撤销申请,第1433990号第42类“人和及图”商标在“美容院”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发现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一直没有在核定的“美容院”服务上实际使用。申请人恳请依法裁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经营证明;被申请人并未实际经营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9月23日至2022年09月22日期间持续使用的事实,已形成证据链条。复审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店铺门头及店内照片;
2、店面租赁合同及发票;
3、销售发票;
4、店铺收款纪录;
5、店铺证件材料包括卫生许可证等;
6、广告订制合同及收据;
7、店铺会员卡及订制收据;
8、美术版权登记证书;
9、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转让方变更法人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规定时间内对复审商标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徐州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9日申请注册,于2000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美容院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孙宇路(即本案被申请人),复审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9年09月23日至2022年09月22日期间是否在“美容院”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中的卫生许可证可知,被申请人孙宇路为南京市江北新区宇路人和保健店的法定代表人。故南京市江北新区宇路人和保健店应视为不违背商标权利人(即本案被申请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主体。证据3可以证明南京市江北新区宇路人和保健店向他人提供了“美容”服务。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租赁合同及发票、证据6广告订制合同及收据、证据7店铺会员卡及订制收据以及证据1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美容院”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美容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