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农施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43968号“河套万里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河套万里锦”为臆造词汇,“万里”指的是边塞和内地相距万里,并非人名含义,且万里一词在日常生活中也不以人名为主要含义,商标整体具有强于人名的其他含义,并不会让消费者将其与某个人联系起来,用作商标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万里”为我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