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清通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鑫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56319号“北清通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59801号“清北”商标、第14784418号“清北”商标、第16917272号“北清联盟 1988及图”商标、第16799854号“北清联盟”商标、第24391313号“北清智库”商标、第4224550号“北青”商标、第34865354号“北青”商标、第34728665号“北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注册在申请人核心经营范围内,申请人已经注册多件“北清通航”系列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北清通航”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清北”、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北清联盟”、引证商标四文字“北清联盟”、引证商标五文字“北清智库”、引证商标六至八文字“北青”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