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03348号“GRAND PLENTY隆豐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GRAND PLENTY隆豐及图 4803348

阅读:194567 2024-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范伟粘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奥翔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4803348号“GRAND PLENTY隆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1836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范伟粘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奥翔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4803348号“GRAND PLENTY隆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1836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范伟粘提供的授权书、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检验报告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1.家具用金属附件;2.金属螺丝;3.五金器具”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使用了“GRAND PLENTY隆豐及图”商标,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原第480334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申请人恳请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裁定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和资质材料;

  2、合同材料、发票;

  3、产品包装材料;

  4、宣传册、官网、手提袋、厂房材料;

  5、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7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螺丝;五金器具;钥匙等商品上,复审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0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06月06日至2022年06月05日期间是否在“1.家具用金属附件;2.金属螺丝;3.五金器具”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授权他人使用,但单纯的授权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资质证明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不具有关联性。证据2中,合同及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系对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3、证据4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5中,检验报告无法直接证明所涉及的商品已经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产品合格证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1.家具用金属附件;2.金属螺丝;3.五金器具”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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