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我爱索菲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09002号“WE²XPO 办公生态展 Workspace Ecosystem Ex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标识所包含的“EXPO”并非是特指某一展会,申请商标“WE²XPO办公生态展”标识整体具有明确的指向性,“WE²XPO办公生态展”是由申请人企业主办的展会,申请人作为主办方在相应服务上申请注册该商标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二、申请商标标识中包含的“生态”并非是对指定服务的品质等特点的描述,申请商标中的完整汉字部分为“办公生态展”,与“生态”在含义上具有明显的区别,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有欺骗性,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也不会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三、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四、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到实际使用当中,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固的对应关系,在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实践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媒体关于“WE²XPO国际办公生态展”的报道文章、“知行晓政”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及知行晓政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办公生态展”、字母组合“WE²XPO”及“Workspace Ecosystem Expo”组成,“Workspace”可译为“工作空间”,“Ecosystem”可译为“生态系统”,“Expo”可译为“博览会”。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包含文字“生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