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早知道(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77996号“早知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极具独创性和显著性,属于暗示性词汇,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的商业使用,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并经过使用和推广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已然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早知道”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