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乐井亮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亿企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航
异议人乐井亮对被异议人周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905667号“GSRZHANLI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SRZHANLIDA”指定使用于第16类“胶带分配器(办公用品);文具用胶带;文具用密封化合物;文具或家用谷朊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372429号“ZHANLID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办公用胶水;文具和家用粘合剂;文具或家用自粘胶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05667号“GSRZHANLID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