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必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82443号“福寿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336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第120696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第633394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于2023年6月20日经由我局核准已转让给上海必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转让事宜载于第184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67870296号商标、第65113255号商标、第61430368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二、四、六)均属上海必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