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884447号“TEMPUR LIV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EMPUR LIVING及图 70884447

阅读:98786 2024-0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丹-法姆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84447号“TEMPUR 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0875号“TEMP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

  申请人:丹-法姆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84447号“TEMPUR 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0875号“TEMP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01874号“舒释 SOFTSEN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整体是一件富有艺术美感的美术作品,其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3、申请人已取得多件含有本案图形的注册商标,且在中国大陆持续使用多年而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从未导致任何不良影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6016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5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TEMPUR”与引证商标一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四边可包住床垫的床单、床垫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被子、被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其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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