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359732号“茶䒕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茶䒕颜 44359732

阅读:125507 2024-02-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花中语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对第44359732号“茶䒕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茶颜悦色”为申请人公司创始人吕良先生于2013年在中国湖南长沙创建的中式古风茶饮品牌…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花中语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对第44359732号“茶䒕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茶颜悦色”为申请人公司创始人吕良先生于2013年在中国湖南长沙创建的中式古风茶饮品牌,现已成为长沙的新生代地标性品牌。争议商标与第15335343号“茶颜悦色”商标、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茶小颜”为申请人卡通形象名称,且申请人已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了“茶小颜”商标。考虑到申请人行业特点,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的形式):1、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版权登记证书;2、茶颜悦色简介、门店列表、营业执照、租赁合同、门店照片;3、所获荣誉;4、茶颜悦色早期使用证据公证书、产品原料采购合同及相关单据;5、茶颜悦色微信公众号、宣传网页、大众点评网公证书;6、茶颜悦色维权记录;7、茶颜悦色相关媒体报道、品牌排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汪雪于2020年3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取得注册,注册公告时间2021年7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茶;烹饪食品用增稠剂;蜂蜜;糕点;酱油;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饺子;方便面;粉丝(条)”商品上。2022年9月22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注册申请及取得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甜食、茶等商品上,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茶䒕颜”与引证商标一、二“茶颜悦色”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尚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尚无充分理由和证据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或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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