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885970号“nutrili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utrilite及图 67885970

阅读:109291 2024-0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国安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85970号“nutri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326618号“NUTRILIFE”商标、第13391077号“固特尔 GUTER”商标、第34222164号图…

  申请人:美国安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85970号“nutri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326618号“NUTRILIFE”商标、第13391077号“固特尔 GUTER”商标、第342221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出连续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营养物”一词对应的英文为“nutrient”,非申请商标英文部分,申请商标中的英文部分“nutrilite”在权威字典中无查询结果,在网络释义和例句中显示的含义为“纽崔莱”,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纽崔莱/nutrilite”商标在中国市场享有极高知名度,“纽崔莱”中文商标已经多次被国知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商标中的“nutrilite”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本身不会误导消费者购买选择,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的禁止注册的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司法判例;英文词典及网络词典关于“nutrilite”的释义;申请人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相关决定;申请人赞助活动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此外,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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