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科无线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4514019号“ORE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10406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74051号、第49943178号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均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88092号商标经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异议决定书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