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结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03375号“ALdd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67549号“ALADDIN SERVICE PACK LCD”商标(引证商标一)、第6858942号“ASLYASDTDELMN A”商标(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29952号“ALADIN”商标(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确定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显著识别英文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潜水用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最终状态并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一的最终状态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其是否存在权利冲突问题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