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结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19414号“ALdd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6701640号“ALADDIN”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第22812640号“ALADDIN”商标(引证商标一)、第7171815号“爱典康乐园 AIDI N”商标(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未放弃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