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制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33635号“制邦m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1380号“宝信MES”商标、第11981045号“美尔爽MEIERSHUANG MES及图”商标、第12714492号“美利鲨鱼ME&S”商标、第16455580A号“宝信MES”商标、第52415032号“思贝克MES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206419号“MES EQUIPMENT LIMIT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六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