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鸣涧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27113号“Qin 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在跑车商品上的删减申请已被我局予以核准,故申请商标现复审商品为:水上滑行艇、直升机、皮艇、划艇、桨、游艇、摩托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2738号“INDIAN”商标、国际注册第860195号“INDIAN及图”商标、第12186122号“INDIAN MOTORCYCLE及图”商标、第21182402号“菳箭QIN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4538097号“菳箭QIN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五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