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茂名沃尔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0196458号“沃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14861号商标、第30154790号商标、第15339251号商标、第17518553号商标、第1751821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