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网沛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方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43948号“样样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构思新颖,内涵丰富,具备商标应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849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卤”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