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简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21252号“那一挂 MACRAME AT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是一双正在编织的手。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部分“那一挂”是指“那一挂编织好的工艺品”。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增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由文字“那一挂 MACRAME AT HOME”和图形组成。其中图形部分是一双正在编织的手简笔画。其中文字部分“MACRAME AT HOME”可译为“在家编织”。其中文字部分“那一挂”一般指“用来挂在墙上的装饰品”。申请商标整体注册在指定使用的“草编制品(不包括鞋、帽、席、垫)、竹工艺品”等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