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镱菁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28日对第63468633号“周大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在中华英烈网上查询,周大福是烈士姓名,争议商标与烈士姓名完全一样,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烈士有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中华英烈网上的烈士信息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始创于1929年,“周大福”既是被申请人商号,也是被申请人的核心标识,且持续使用至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已具有区别于烈士姓名的其他含义,相关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与烈士姓名相联系。被申请人名下共有百余件“周大福”商标获准注册,其中最早一件系1992年提出注册申请,1993年获准注册,被申请人上述商标经多年使用并未出现相关公众将其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的情况,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已有多件“周大福”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行为具有恶意。且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反面信息不一致,存在造假之嫌。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注册证明及周年申报表、香港首家周大福开设的记录、周大福官方网站;2、被申请人“周大福”商标的驰名认定记录及相关在先裁定书、判决书;3、被申请人开设门店列表、关联公司列表及营业执照、上市公司年报、年度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4、关于被申请人“周大福”、“CHOW TAI FOOK”商标的媒体广告监测报告;5、关于周大福市场占有率的行业报告及媒体报道;6、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意见函、被申请人参与起草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7、被申请人“周大福”商标的注册信息;8、以“周大福”为关键词的网络搜索记录;9、在先案件决定书;10、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具有恶意的证明材料等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家务服务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周大福”字号及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虽与烈士姓名相同,但不易使社会公众将其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坏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