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05926号“/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 G1705926

阅读:115329 2024-0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COOKE OPTIC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5926号“/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相同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获准注册。请…

  申请人:COOKE OPTIC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5926号“/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相同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和第42类服务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简单图形及字母“i”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标识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注册的情况不能证明该标识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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