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市黑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宜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379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216517号“CAREDAI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在眼部按摩仪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现为在口罩、医用卫生口罩、分娩褥垫、孕妇托腹带、紧身腹围、奶瓶、婴儿用安抚奶嘴、奶瓶用奶嘴、吸奶器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助听器、口罩、奶瓶、矫形用物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口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