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晨之光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09451号“神农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67904号“神农”商标、第69375256号“神农 神农茶业 SHENNONG TEA INDUSTRY”商标、第67498925号“小神农”商标、第3299332号“神农”商标、第12613004号“神农田庄”商标、第4848545号“神农封盖原蜜”商标、第44011948号“神农”商标、第8930097号“神农”商标、第49350653号“神农护眼”商标、第67842514号“神农”商标、第66649876号“花芊 神农本草”商标、第1224287号“神农”商标、第48282977号“神农牌”商标、第31835654号“神农儿推”商标、第21664310号“神农化工 SN”商标、第18551021号“神农堂”商标、第16211254号“神·农·手·制”商标、第11462671号“神农”商标、第4958797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尿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九、十一至十九核定使用的宠物尿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九、十一至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九、十一至十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九、十一至十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