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933768号“妙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妙姿 67933768

阅读:143695 2024-0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爱妈爱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33768号“妙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72747号“妙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11972号“妙姿纤体 MIAO TZU L…

  申请人:北京爱妈爱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33768号“妙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72747号“妙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11972号“妙姿纤体 MIAO TZU LIN SLIM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在卫生设备出租、医疗按摩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休养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医疗按摩等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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