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爱妈爱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33768号“妙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72747号“妙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11972号“妙姿纤体 MIAO TZU LIN SLIM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在卫生设备出租、医疗按摩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休养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卫生设备出租、医疗按摩等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