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51778号“融创服务suna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927254号“新柏 SUNP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5690号“SUNJAC及图”商标、第23560334号“sunabc”商标、第31933624号“SUNA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