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296817号“hai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aian 52296817

阅读:79347 2024-0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市弗瑞斯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6日对第52296817号“ha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939122号“海澜 HEILAN”商标、第19260686号“海澜…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市弗瑞斯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6日对第52296817号“ha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939122号“海澜 HEILAN”商标、第19260686号“海澜 HEILAN及图”商标、第8898179号“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第19779531号“H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2、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3、申请人“海澜之家”商标受驰名商标保护的证据;4、申请人荣誉证据;5、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的证据;6、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7、申请人广告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宣传证据;8、申请人参展发票、展会图片;10、媒体报道;11、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晚礼服出租;服装出租;个人服装搭配咨询;协助穿着和服”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5类“服装出租;社交陪伴”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上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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