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双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47684号“DOUBLE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49914号“DOUBLE SPO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并未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DOUBLEPORT”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安全监控机器人、手机、天线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路板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DOUBLEPORT”的中文可译为“双端口”,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路板、计算机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