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百盛事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冉
异议人百盛事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9期《商标公告》第62534575号“百盛洪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百盛洪禹”,指定使用于第2类“防水粉(涂料);涂料(油漆);防腐蚀剂;防水冷胶料;粉末涂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8671号“百盛”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类“油漆;稀料;防腐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百盛”,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权利,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534575号“百盛洪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